第一章 目的和范围
第一条为科学、客观、公正地开展党建引领企业质量文化建设示范单位(以下简称“示范单位”)命名工作,引导和激励企业以党建引领质量文化建设,筑牢企业文化软实力,特制定本文件。
第二条本文件坚持以党建引领,建设具有时代特点、企业特色的先进质量文化体系的原则,鼓励企业将党建目标与企业发展战略同步融合谋划,推动党建工作与企业质量文化建设双向融入、同心同向,以提高企业的效益,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第三条本文件适用于党建引领企业质量文化建设示范单位的申报、评价及命名管理等各项活动。
第二章 评价依据
第四条示范单位的评价采用《党建引领企业质量文化建设规范》(T/GQDA 00008-2023)团体标准。标准从组织策划、诊断梳理、理念设计、制度建设、行为规范、教育培训、宣传沟通、执行落地、评估改进等方面明确了对企业质量文化的评价要求。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申报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与经营的企业;
(二)依法诚信经营,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近三年无重大质量、安全和环境事故(按行业规定)及重大用户投诉;
(四)按《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成立党组织,并按《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等规定,开展党建工作;
(五)重视质量文化建设工作,坚持以党建为引领,营造良好的质量氛围,并取得显著成效。
第四章 评价组织
第六条示范单位的评价命名工作由广东省质量发展促进会(以下简称“质促会”)组织开展,示范单位评价活动的组织机构由领导机构和评价机构组成。
第七条领导机构指的是示范单位评价活动的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设在质促会。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评价活动基本原则、规则;
(二)核验企业的申报材料;
(三)研究确定评价专家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四)审议现场评价工作报告;
(五)审定示范单位评价结果;
(六)研究解决评价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评价机构指的是示范单位评价活动的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价专家委员会”),由具有理论和实践经验的党建专家、质量管理专家等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现场评价工作;
(二)输出现场评价工作报告;
(三)对示范单位评价命名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第五章 评价方式及要求
第九条采用现场评价,基于评价依据,评价专家委员会现场核验申报企业相关的活动是否符合标准条款的要求。
第十条申报企业应根据评价依据,制作汇报PPT,准备党建引领企业质量文化建设的相关制度及实施记录,便于评价专家委员会的核验。
第十一条评价专家委员会和申报企业应严格遵守现场评价纪律:
(一)评价专家委员会要公正严明,实事求是,团结协作,保守秘密。对违反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销评价资格的处分。
(二)申报企业要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对违反纪律的企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取消申报或现场评价的资格。
(三)评价专家委员会和申报企业互相监督,将违反评价纪律的行为及时反馈给领导小组。
第六章 评价程序
第十二条自愿申报。凡是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根据自愿的原则,在质促会官网下载相关的材料,熟悉申报的流程及要求,按要求如实填写和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材料核验。领导小组核验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申报要求,保证申报材料的充分性和完整性。
第十四条现场评价。评价专家委员会实地对申报企业在党建引领企业质量文化建设、实施及改进等方面进行评价,形成现场评价报告。
第十五条综合审议。领导小组根据现场评价意见,审议示范单位的评价结果。
第十六条公示。领导小组在官网上公示拟获得示范单位命名的企业名单,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颁证。对获得示范单位命名的企业,质促会授予其党建引领企业质量文化建设示范单位牌匾和证书。
第七章 示范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企业可以在广告等有关宣传中正确使用示范单位的荣誉,注意在宣传时应当表明荣获示范单位的年份。
第十九条企业应配合质促会开展年度监督检查和复核工作,如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在一个月内书面报告领导小组:
(一)发生重大的质量、安全和环境事故;
(二)国家、行业、地区监督抽查产品或服务质量不合格;
(三)用户对质量问题反映强烈,有顾客、员工、供应商、股东、社会等相关方的重大投诉。
第二十条企业有义务参加质促会举办的有关党建引领企业质量文化建设推广活动,宣传、交流其在党建引领企业质量文化建设方面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质量氛围。
第八章 证书的保持及标志的使用
第二十一条示范单位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企业可按命名程序要求重新申报,通过现场评价、公示后,质促会将重新授予其牌匾和证书。
第二十二条出现情况之一,质促会将撤销其命名资格,收回牌匾和证书,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一)经核实,上报的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
(二)不接受或不配合年度监督检查和复核的;
(三)年度监督检查不合格的;
(四)自行申请终止其命名资格的;
(五)发生重大质量、安全和环境问题被依法通报的;
(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受到重大处罚的。
第二十三条企业不可随意使用示范单位的标志,不得将示范单位荣誉用于营利性活动。
第九章 申诉和投诉
第二十四条申报企业对质促会做出的不受理、不予颁发牌匾等有关的决定提出重新考虑的请求,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申诉事实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给领导小组。
第二十五条申报企业、评价专家等如对示范单位命名的评价标准、评价过程等不滿,可随时以书面信函、电话等渠道向领导小组提出投诉。
第二十六条领导小组在接到申诉/投诉后,坚持回避原则,收集和验证所有必要的信息,并在接到申诉/投诉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如不予受理,则应告知申诉/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二十七条受理后,领导小组将客观公正、科学、实事求是地调查清楚全部事实,调查过程中对相关未公开的信息予以保密,并在接到申诉/投诉的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以书面的形式告知申诉/投诉方。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本文件由广东省质量发展促进会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
-
公众号
-
在线咨询
-
返回顶部
国家政府部门
省市政府部门
行业协会
国际质量组织
国际质量组织
Copyright © 2022 广东省质量发展促进会(未经授权请勿转载任何图文或者建立镜像)
电话:020-88526770 邮箱:gqda2016@163.com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286号701-9
粤ICP备2022005232号 网站建设:中企动力 广州 seo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