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搜索
您好,欢迎光临广东省质量发展促进会 官方网站!
内页

关于我们

/
章程

章程

  • 分类:关于我们
  • 发布时间:2021-03-23 09:29:18
  • 访问量:0
概要:
概要:
详情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广东省质量发展促进会(简称“粤质促”或“质促会”),英文名称:Guangdong Quality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GQD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广东省内致力于质量发展领域,包括质量政策法规、质量管理、质量标准、质量品牌、质量创新与质量理论和方法等研究及推广应用的有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自愿组成的专业性非营利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坚 持以质量为本,创新发展,并根据国务院和广东省政府有关质量发展的政策要求,着眼长远,突出重点,有效落实质量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加强质量科学和质量法治体系研究,推动建设富有广东特色的质量文化体系,落实质量强省和品牌带动战略,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积极营造人人重视质量、追求质量、崇尚质量、关注质量的良好社会氛围,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六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七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广州市。

第八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九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宣传国家有关质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贯彻落实质量强国、质量强省战略和规划政策措施,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企业、政府、社会等相关方提供专业质量服务。

(二)深入开展质量调查和宏观质量状况分析,大力推进国家和省有关质量发展、质量强省战略的落实,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质量发展政策建议,为政府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三)组织开展富有广东特色的质量文化体系建设,推进企业质量文化和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强化全民质量意识和质量管理创新能力。

(四)组织开展质量科学、质量管理理论、方法和技术的研究、质量政策法规研究、品牌发展战略研究,总结推广成功的质量管理经验,为广大会员和质量工作者提供学习交流的平台。

(五)组织制订相关质量管理标准、技术标准和工作标准,开展质量管理技术、方法及相关质量管理标准的宣贯、培训及咨询服务。

(六)组织开展品牌带动战略,推进企业加大品牌培育力度,实施客户满意度评价、质量创新指数测评和质量跟踪活动,促进生产企业、服务企业和社会公益事业服务质量的提高。

(七)加强与国内外有关学术团体、专家、学者的联系,组织科研、教学单位开展质量管理学术课题研究,编辑电子刊物,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研究成果,激励和引导会员单位高质量发展。

(八)积极发展会员,为会员提供质量信息和服务,维护会员和质量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加强企业信息交换,扩大企业品牌推广。

(九)推动质量专业知识体系建设,搭建人才交流平台,推进质量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十)组织开展科技成果鉴定活动。

(十一)组织开展有关质量方面的展览展示和经验交流,提供各类教育培训、咨询服务。

(十二)为消费者提供质量法律咨询,接受客户和消费者投诉,承办有关质量法律事务,协同有关部门开展质量事故鉴定或仲裁工作。

(十三)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和任务,承办政府相关部门交办的具体工作和任务。

以上业务范围涉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十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本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本会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第三章

第十一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十二条 申请加入本会,应当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

单位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个人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专家、学者、负责人以及热心社会组织工作的人士;

(二)拥护本会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四)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五)应持有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四)载入会员名册,本会及时在网站、通讯刊物等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常务理事、监事、监事长以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五)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知情权;

(六)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秩序,维护公共利益。

(六)参与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七)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1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八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不按规定缴纳会费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本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上更新会员名单。

第十九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或者终止其会员资格。会员如对本会的处分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经审议后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或者终止会员资格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会员资格终止后,本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修改会员名册,且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上更新会员名单。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 本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会员代表大会由全体会议代表组成,其议事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每2年至少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会费缴纳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及监事长、监事选举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罢免会长、专职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六)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理事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八)对本会变更、合并、分立、解散(终止)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九)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由理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本章程特别授权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全体会员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修改章程,组织解散等重大事宜,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于会员代表大会前将书面授权委托书送交本会秘书处备案,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20日将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各会员代表。

第二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换届,应当在大会召开前3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党员代表、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换届选举委员会)。理事会不能或不召集,按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五款的方式召集,成立由1/5以上理事、监事、本会党组织班子成员或党建联络员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换届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核。经同意方可召开换届会员代表大会。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核。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任制)、理事组成。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会任期五年。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的30%。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遇特殊情况,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三分之一以上理事、监事会(或半数以上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和行规行约;

(三)依法经营、公平竞争,重视质量,商业信誉好,企业规模较大,在行业内或区域范围内有一定的影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好;

(四)按规定缴纳理事单位年度会费,积极参加理事会的活动,履行理事职责和义务;

(五)认真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诉求,团结会员,维护行业利益。

第三十一条 单位理事的任职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任职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选举会长、专职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制订本会章程修改草案、内部管理制度,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拟定年度财务预决算,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表决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九)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十)表决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根据情况需要,也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或专职常务副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会长或专职常务副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或专职常务副会长授权的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须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七条 本会根据目前情况,暂不设立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若干名。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但不超过两届。监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本会的负责人、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等有关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提议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会议;

(七)决定其他应由监事(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条 监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监事会的决议事项应当做出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及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可以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些说明性记载。监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四十一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进行表决,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长、监事以及负责人,采取现场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理事会、监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监事当场审阅签名。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决议、会议纪要。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专职常务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本会设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名和秘书长1名。

第四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包括名誉职务、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四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社会信用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四)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的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会长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须采取差额选举方式,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备案后,方可任职。

本会法定代表人为专职常务副会长,秘书长采用聘任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四十六条 需要本会会长、专职常务副会长或法定代表人做出决定而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理事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并形成决议。

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本会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专职常务副会长(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九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参与本会决策;

(二)受会长、专职常务副会长(法定代表人)委托出席或主持本会重要会议,组织本会重大活动;

(三)受会长、专职常务副会长(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本会带队出差或出访;

(四)受会长、专职常务副会长(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本会出席本会会员单位重要会议、活动;

(五)会长、专职常务副会长(法定代表人)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五十条 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议专职工作人员的聘免,交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内部管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处办公会议各项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抄送理事会和监事会(或全体监事)。秘书处下设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同意。

本会下设专业委员会若干,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由副会长以上单位担任;监督委员会可由监事长单位兼任。

第五十二条 本会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并形成决议,并向全体会员公布。各分支(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冠以所属社会团体的名称,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会,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带有地域性特征。分支(代表)机构不再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各分支(代表)机构根据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任务和业务范围的需要设置,有明确的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管理办法和组织机构等,报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形成决议。

第五十三条 本会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相关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十四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大会制度》《会费标准管理办法》《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办法》《理事会选举办法》《财务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登记管理机关所在行政区域公开发行的报刊声明作废,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领。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七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十八条 本会重大活动内容:

(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修改章程;

(三)负责人选举,法定代表人和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变更等会议;

(四)开展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

(五)对本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

(六)其他重大活动。

开展以上活动应按有关规定提前30天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业务部门作书面报告,并自觉接受相关业务部门的指导。

第五十九条 本会面向会员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按照《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办理相关申报手续。须提前60天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六章 财产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接受国内有关团体和个人的自愿捐赠;

(三)政府部门资助;

(四)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一条 本会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和会员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会费须采用固定标准,不具有浮动性,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六十二条 本会会费标准如下: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0.00元;

(二)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0.00元;

(三)理事(常务理事、理事、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00元;

(四)普通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00元。

每年 4 月底前交纳当年会费。

第六十三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四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及本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十五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七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六十八条 本会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薄上统一登记、核算。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本会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本会的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贷,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六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实行账、钱、物分人管理。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的调动和离职,必须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十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七十一条 本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格、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会长及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第七十二条 本会建立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会长、理事会、监事会(监事)以及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同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部门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需要提交有关业务活动或财务情况的报告时,本会予以配合。

第七十三条 本会进行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清算财务审计。

第七十四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理事会审议批准,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七十五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报告年度工作、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七十六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并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将年度报告内容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七十七条 本会对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本会依法不予公开。

第七十八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八章 党建工作

 

第七十九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凡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单独建立党组织。本会负责人中有党员的,由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本会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应推荐对党忠诚、干净担当、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党员理事担任党组织书记。

正式党员人数不足 3 名的,采取联合组建等方式,建立党组织,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没有正式党员的,支持配合上级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第八十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应参加或列席理事会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八十一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八十二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八十三条 本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八十四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因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八十五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八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十七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八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章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1年12月16日第二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九十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九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国家政府部门

发布时间:2022-02-16 09:45:59

省市政府部门

发布时间:2022-02-16 09:46:18

行业协会

发布时间:2022-02-16 09:46:30

国际质量组织

发布时间:2022-02-16 09:46:43

国际质量组织

Copyright © 2022 广东省质量发展促进会(未经授权请勿转载任何图文或者建立镜像)
电话:
020-88526770 邮箱:gqda2016@163.com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286号701-9
粤ICP备2022005232号 网站建设:中企动力 广州 seo标签